1.录取体制:在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,执行教育部“学校负责,招办监督” 的规定。
2.录取原则:以高考成绩为依据,实行“志愿清”的原则,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,若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时,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。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在投档比例范围内,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,即按照分数从高到低排序,择优录取。本着公平、公正、公开,德、智、体全面衡量的录取原则择优选拔新生,完成招生计划。
3.高考附加分:原则上同意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招生考试委员会有关加分投档的政策。
4.退档原则:对不服从专业调剂及身体健康原因不宜录取的考生,学校考虑给予退档。
5.提档比例: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,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%以内。